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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可能会承担哪些连带责任?

2020-01-07 15:26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劳务派遣是近年企业选择比较多的一种用工形式,它主要的特征是用人不管人,这在极大的程度上降低的企业的管理成本,对于企业是非常有好处的。由于现在劳务派遣用工逐渐规范化,也有一些新的规定出台来约束派遣用工的,对于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今元人才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

  1、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

  在实践中,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考勤与绩效也都由实际用工单位考核。因此,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福利理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对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社会保险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负有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伤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今元人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知道更多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请关注今元人才。今元人才是一家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岗位外包、社保代缴、灵活用工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难题,致力于把人力资源变的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