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400电话

400-005-7107

今元人才客服热线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计算器
回顶部
劳务派遣 >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何劳动者主张两倍赔偿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何劳动者主张两倍赔偿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2024-05-17 14:01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情况,今天我们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判决结果给大家作为案例参考,帮助大家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劳务派遣

 

【案情一】

 

陈某于2022年8月12日入职A公司,公司承诺其工资税后7000元,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2023年5月31日,A公司向陈某出具《辞退通知书》。

 

陈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23年8月30日,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书。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显示陈某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意味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虽辩称该《辞退通知书》是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加盖的公章,但对此并未举证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的违法行为如下:

 

0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以陈某工作规范不符合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举证证明陈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与陈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02、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可知,陈某月工资7000元,故A公司应当支付陈某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00元。


【案情二】

 

2020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开发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10000元。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未签订。2022年7月31日,万某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0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万某与科技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相同的分类规定。

 

本案中,万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1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科技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知识普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与拟制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