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甘肃:基数退费补差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
10月13日,甘肃省发布《关于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025年度退费及补差业务集中办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zwfw.gansu.gov.cn/yongchang/zczx/zxggx/art/2025/art_45432902b3be43a19dea31463e514805.html
一、调整口径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上限由预设的22900元/月调整为22014元/月,下限由预设的4600元/月调整为4403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由预设21582元/月调整为22014元/月,下限由预设的4317元/月调整为4403元/月。
以上基数上下限使用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调整方式
甘肃省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于10月份启动,由税务部门统一进行系统参数调整,缴费人按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申报缴费。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2025年1月至9月用人单位按预设基数上下限多缴的差额部分,税务部门将于10月开始退费。
调整退费。用人单位申报的2025年度职工工资低于4403元/月的、在4403元/月至4600元/月之间的、在22014元/月至22900元/月之间的或高于22900元/月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付2025年1月至9月缴费的差额部分,年度工资在4600元/月和22014元/月之间的,不作调整。
退费方式。基数上下限调整涉及的退费,均由税务部门征收系统自动产生退费清册,用人单位通过税务大厅前台依申请办理,按社保费退费业务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费款退付,基数上下限调整退费业务不需要调减已申报的年度工资。
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下限调整。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1月至9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4403元/月的,需要进行差额补缴,税务部门将于10月开始补差,补差费款由税务征收系统自动产生。
应补缴费款。
2025年10月应补缴金额=(4403-原缴费基数)×20%×实缴月数(2025年1-9月实际缴费月数);
比如:灵活就业人员胡某,2025年1-9月均正常缴费,缴费基数为4350元/月;
2025年10月应补缴金额=(4403-4350)×20%×实缴月数(2025年1-9月实际缴费月数)
缴费渠道。通过开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的银行网点自行补缴差额部分,具体为工商银行、邮储银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全省范围内营业网点。
02 上海: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10月底前缴纳
9月1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调整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应在2025年10月底前缴纳。
原文链接:
https://rsj.sh.gov.cn/tgsgg_17341/20250918/t0035_1435637.html
通知明确,自2025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7302元/月,下限调整为7460元/月。上海市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434元/月。
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应在2025年10月底前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03 北京:12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社保费差额补缴
9月18日,北京市发布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自2025年7月起调整北京市2025年度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
原文链接: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509/t20250918_4204880.html
一、自2025年7月起,北京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81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162元。
二、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162元和35811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811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162.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8.11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162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32.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1.62元。
三、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84.92元。
四、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04 江苏:基数补差部分在2025年底前缴纳
9月1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基数补差部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原文链接: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5/9/18/art_77263_11643402.html
一、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05 安徽:2025年年底前完成社保缴费基数补差
9月19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原文链接:
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0775212.html
一、安徽省2025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556元/月,下限为4311元/月。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5年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