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助老员队伍建设的通知》,该通知为充实农村助老员队伍,明确农村助老员服务内容,发挥农村助老志愿者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政策原文:
https://www.mca.gov.cn/n152/n165/c1662004999980013632/content.html
01 充实农村助老员队伍
(一)发挥农村助老志愿者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村老年人担任农村助老员,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代买代办、助医助餐、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开发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根据当地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帮扶需求,开发一批农村助老员公益性岗位,就近就便开展农村助老服务,按规定通过相关渠道资金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各地按规定使用地方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捐赠资金等支持农村助老服务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依法将集体收益用于助老服务。
(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助老服务。积极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通过组建农村助老服务团队等方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助老服务。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开放机构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支持农村助老员开展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务工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02 明确农村助老员服务内容
(一)服务需求收集和资源链接。及时收集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失能照护、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需求,协助向养老服务机构转介需求、链接服务资源。
(二)政策和知识宣传。向农村老年人及其家庭宣传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普及老年人健康管理、灾害应急、诈骗防范等有关知识。
(三)紧急援助。发现农村老年人出现紧急情况时,提供力所能及的紧急援助,并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扶养人或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探访关爱。面向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协助乡镇(街道)建立好探访关爱服务台账。
(五)其他服务。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老年助餐服务,做好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为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农村助老员可通过协商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无偿或低偿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行等服务。
03 多地出台养老助老地方政策
一、辽宁
近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lnrd.gov.cn/lnrd/zyfb/tzgg/2026080409512486967/index.shtml
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区分新建、已建居住(小)区分类设定养老服务设施最低配建标准,并授权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配建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利用各类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明确完善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支持专业机构上门提供助餐、助浴、照料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促进不同类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健全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完善双向转诊、医养床位转换。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压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监测、运营考核、信用监管体系。
聚焦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行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级别、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明确完善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养老事业发展,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家政、物业、餐饮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依托本地资源开发特色康养项目。
二、江苏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保障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保障水平,整合基层为老服务力量。

政策原文:
https://www.jiangsu.gov.cn/art/2026/9/29/art_91303_11837034.html
(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强化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推行养老机构失能失智照护专区和自理老年人休养专区分区布局、分类服务、差异化管理。加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到2030年全省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5%。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标准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单元),到2027年底100张床位以上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养老机构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单元)设置率达到50%以上。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免费培训。
(二)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
针对不同养老服务需求,采取差异化支持政策,通过加大投入、购买服务、补贴引导等方式,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专业性。支持养老机构将场地设施、专业服务等资源向周边社区、家庭和老年人身边、床边延伸,规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有照护需求老年人提供“类机构”上门服务。优化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供给,培育一批“社区+物业+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家政企业探索“家政+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由“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通过发放服务券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养老服务消费需求。健全社区“银发顾问”制度。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深化农村敬老院体制改革,推广县级统管、公建民营等管理模式。规范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85%,引导支持城市养老机构、专业化社会组织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
(四)优化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实施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支持二级及以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护理专区建设。推动乡镇敬老院与卫生院共建,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补助。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护理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完善按床日付费政策。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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