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安徽:回应带薪年休假热点问题
5月6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问答》,对年休假热点问题给出明确解答。

政策原文:
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0787977.html
1.职工从甲公司辞职后,应聘到乙公司工作,可休年休假的天数怎么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年休假的假期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另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错峰休假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年度职工带薪错峰休假计划,科学合理处理休假与工作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
02 浙江:明确依法保障年休假权益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要将休息休假纳入推进产业链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培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和文化,形成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

政策原文:
https://rlsbt.zj.gov.cn/col/col1229506775/art/2026/art_671a9528f045430bb026afaed49b809a.html
1.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
各地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制度,制定职工轮流休假计划,从年初开始统筹安排职工轮流休假。计划确定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用人单位统一安排。
对承担重大节日值守、应急处置、关键岗位保障等性质特殊的岗位,指导用人单位提前制定专项休假方案,通过“分期休假、错峰休假、岗位互补”等方式,妥善平衡工作需求与职工休假权益。
2.推进休息休假集体协商
各地要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将落实年休假制度纳入集体协商、列入集体合同,明确年休假的具体实施细则、争议解决途径等。
工会组织要主动介入集体协商过程,代表职工方提出合理诉求,督促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协商结果体现双方意愿、兼顾双方利益。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推广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对未将年休假列入集体合同的,要指导督促协商双方将年休假条款纳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内容,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签订休息休假专项集体合同。
3.加强各类假期协同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请假、休假和考勤管理以及岗位AB角互补等制度,明确各类假期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待遇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与职工休假权益落实“两不误”。
要鼓励用人单位创新假期使用方式,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
要鼓励用人单位在中小学生春秋假、寒暑假期间,对有未成年子女照护需求的职工优先安排调休、补休或年休假,支持家庭照护或出行。积极推动错峰休假,引导职工避开节假日出行高峰,提升休假品质。
03 四川泸州:规范落实带薪年休假
近日,泸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泸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6D55Xkr1Ffb3Gzxrut0xQ
1.依法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有条件的单位,尽量将职工休假与职工子女学校春秋假统筹安排,为职工照顾子女提供方便。
3.落实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落实劳资沟通协商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04 年休假提醒:5种情况,不享受年假
1.休年休假有哪些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2.计算年休假天数时,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哪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