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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 被“公司董事长”骗走60万,员工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被“公司董事长”骗走60万,员工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2026-05-09 17:26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整理 | 黎黍

 

基本案情


冯某、汤某、邓某分别是某公司采购、会计和出纳。2022年7月11日中午,冯某收到短信,对方自称是公司董事长李某,表示其更换了工作号码,要求冯某通知汤某加入新建的微信工作群,汤某加入微信群后,“董事长”要求汤某给其指定的账户汇款90万元。
汤某接到“董事长”指令后要求出纳邓某制作付款凭证,邓某制作了60万元的付款凭证,至办公室找到董事长签字,董事长当时不在办公室。邓某回到财务室与汤某商量,此时,“董事长”又在微信群中催促汤某汇款,汤某感觉事情比较紧急,在微信上与“董事长”请示能否先汇款再签字,得到“董事长”同意后,汤某与邓某分3笔,每笔20万元,汇入了对方指定账户。


两小时后,邓某又制作了30万元的付款凭证,此时真正的董事长来到财务室,邓某拿出之前的三张汇款单让董事长补签,董事长称没有发出过汇款指令,此时几人方知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认为冯某在未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将骗子的电话给到会计和出纳,而汤某、邓某违反财务制度,在没有董事长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规汇款,三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冯某、汤某、邓某共同赔偿损失60万元。

 

仲裁结果


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采购冯某未经核实即轻信骗子的“董事长”身份,并按照指示将所谓“董事长”的电话、微信推送给会计汤某,并要求汤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存在重大疏忽。

 

会计汤某基于对同事的信任,轻信了骗子身份及转账指示。出纳邓某则根据汤某获得的信息违规汇款,最终导致公司损失。汤某和邓某作为公司会计和出纳,对于财务风险应负有谨慎注意及应对的义务,其二人知晓董事长联系方式,但未与董事长进行电话或语音沟通,违反财务制度将大额钱款汇出,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

 

三人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较大过错,但本案经济损失系因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经济损失的最终责任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三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责任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三人各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若涉案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公司应将通过本案获得的赔偿款按比例退还三人。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各种APP软件冒充单位领导、同事实施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部分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严谨,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实践中,面对潜在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增强内部管理、提升个人防范意识、使用安全软件等多方面措施,共同构筑安全防线,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裁决明确了如下审理思路,若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确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失,且劳动者对此存在较大过错,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工资收入等现实因素综合确定,以实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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