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南:实习生等三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无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
12月15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修订印发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琼人社规〔2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512/3c7c87d2437b492883f5d16d5c22db9d.shtml?ddtab=true
一、适用范围
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保缴费。
实习生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专业培养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
见习人员即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
超龄从业人员指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二、待遇保障
三类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按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维权。
三、参保缴费
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需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费。
缴费基数以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费率按对应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确定。
四、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三类人员发生工伤后,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据缴费记录及相关协议开展认定,无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
02 云南: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2月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从2026年1月起对调整范围内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新标准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hrss.yn.gov.cn/NewsView.aspxpid=1073&nid=139&cid=1075&isZt=11
一、伤残津贴
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达不到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本次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4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3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2025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2025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03 上海:上调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
12月22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上海市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2‰确定;现行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

原文链接: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51222/t0035_1437542.html
04 内蒙古: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2026年1月起施行
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自治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有关问题发布通知,通知自2026年1月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rst.nmg.gov.cn/zfxxgk/fdzdgknr/zhengcewenjian/202512/t20251224_2839361.html
一、基准费率
自治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根据用人单位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工程建设项目费率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1.6‰。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浮动费率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调整时间2026年1月1日。
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发生时实际发生工伤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各盟市(含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两年确定参保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核定其下一周期的缴费费率。同时,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征缴业务期内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浮动后的费率推送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