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所所在的工作单位和自己解除了一个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企业可以决定的事,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又签订了这种劳务派遣用工,当然也是可以的,因为劳务派遣也是用工的一种形式,他也是属于正式的这种全日制的用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当然即使你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用工,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去发放这个员工的工资待遇和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不能因为劳务派遣的用工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很明显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这个劳务派遣的用工,实际上它的这个用工成本完全还是转嫁到实际的用工企业上面,也就是说只不过用工企业不跟这个员工直接签订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来代理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本人的一个社保缴纳,包括这个工资发放都是通过,原工作单位来进行的,只不过就是通过这个,劳务派遣公司来进行转发一下。
但是如果说原工作单位不再给员工交纳社保,那么很明显就不合适了,因为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只要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说无论签订的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也好,还是劳务派遣形式的劳动合同也好,那么它都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范围之内,所以说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去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改变合同主体不能作为规避不缴纳社保的一个原则。
作为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对于企业的一些福利待遇可能享受不到,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说作为企业的正式员工,那么每年可以享受公司的一个年终利润,分红也就是年终奖的待遇。或者说每一季度有个季度奖或者说是什么奖励。这些奖励你可以不给劳务派遣的员工发放,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是你企业自身的一个管理!但是你不给这个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社保,那么是绝对是不行的。
因为至少这个其中的五险也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大类保险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这5种保险是必须购买的,是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那么至于其中的这个,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这两种是可以不购买的。也就是说以前正式合同期间,比如说这7种保险都是同时购买的,那么解除正式劳动合同以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只购买5险就可以了,这个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是可以不购买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一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给员工购买社保,这是任何企业单位都应当做到的,而且是必须要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