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缴纳社保却发生了工伤,或是新员工刚入职尚未参保就发生工伤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先受伤后参保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本案情
高某受聘于邓州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22年6月20日高某在为公司外出办事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22年6月23日该公司为高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11月高某被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次年3月经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2023年8月18日高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2023年9月18日高某申请工伤待遇,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并送达高某。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于高某参保后新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判断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法定标准,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本案中,高某于2023年6月20日受伤,6月23日才办理工伤保险,属于先受伤后参保的情形,其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三)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信息可知,高某是2022年6月23日首次参保,且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也是以该日起计算,不存在补缴保险费用及滞纳金的情况。依据用人单位的现实缴费办理情况,高某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高某诉称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高某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后新发生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元宝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单位足额补缴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追溯报销。
(图源:人社官网)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合规提示:
1、尽可能及时办理员工入职与社保缴纳。建议用人单位和待入职员工沟通确认,提前准备好缴纳社保所需的各项材料,提前排除可能的参保异常情况,例如:及时办停在保的居民社保,确认上家单位完成停缴和确认停缴日期等,以便员工入职后可以顺利参保。尽可能将员工办理入职与缴纳社保同时进行,避免因办理流程拖延造成的空档期过长,减少空档风险。
2、为处于空档期的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果因社保系统操作规则或者上家单位已缴纳等错过入职当月的社保操作时间,无法做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无缝对接,用人单位可以为空档期员工购买当月生效的商业保险以降低用工风险,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3、如果发生了未参保即受伤的情形,应及时完成参保和足额补缴,以确保足额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