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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纪,为何辞退时仍被判定违法解除?

2024-05-24 14:31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解除流程上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就会涉嫌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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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为吉林某学院的后勤保障部门员工,在食堂工作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供货商打电话索要财物。学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构成了索贿,因此予以杨某辞退处理。

 

杨某认为吉林某学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二审裁决

 

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吉林艺术学院对杨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未事先通知本单位的工会,工会对此决定未作出任何意见,故吉林艺术学院对杨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吉林艺术学院主张的系由于杨某违反劳动纪律、性质恶劣,不应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一审法院因吉林艺术学院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进而要求吉林艺术学院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吉林艺术学院在上诉时,虽称存在工会同意解除的决定,但直至二审庭审时仍未能就其已将解除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并经工会同意的程序进行补正或递交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故一审法院判决吉林艺术学院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吉林某学院认为未通知工会系辞退杨某的程序瑕疵,不应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首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分析,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的时候没有通知工会是可以补正的,在补正后可以认定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点可以证实对于辞退员工没有通知工会是可以补正的程序瑕疵,而不是必然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是属于程序问题,而不通知并不意味着一律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对于杨某在工作时向供货商索贿的行为,即使通知工会,其结果也应当是开除杨某,因此,结果已经确定,吉林某学院的程序瑕疵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为。

 

高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吉林某学院主张杨某在食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供货商打电话索要财物,因杨某严重违反其单位规章制度而辞退杨某,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一审开庭审理时,法官询问吉林某学院是否有工会,辞退杨某是否经过工会,其回复“有工会,后勤部门聘用的人员没有经过工会,所以解除也没有经过工会”。吉林某学院二审上诉时称“经庭后核实,中国教育工会吉林某学院委员会已经同意吉林某学院辞退杨某的决定”,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判决认定吉林某学院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吉林某学院的再审申请。

 

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工会”,是赋予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在程序上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程序。

 

另外,一旦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法律亦规定用人单位事后补正程序,但仅限于一审起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