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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一律辞不得?6种情形可合法辞退!

2023-05-22 09:26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怀孕女职工一律辞不得?6种情形可合法辞退!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少人认为,只要是怀孕的女职工一律不能被辞退,实际上并非绝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做出一些违反公司、法律规定的行为,也能被合法辞退。

 

孕期女职工

 

基本案情

 

夏女士于2020年10月10日入职上海某医药科技公司人力资源岗位,月工资20000元。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9日止。

 

2021年2月7日夏女士工作权限被限制。夏女士正常工作至2021年2月7日上午,后夏女士向公司提交处于妊娠状态、需要休息二周的病假单。

 

2021年2月2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总在微信中告知与夏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表示好聚好散,给与一个月工资赔偿。夏女士不同意,于次日又向崔总发送两周的病假单,崔总表示没必要提交了,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希望双方保持友谊。

 

2月23日崔总告知将个人物品快递给夏女士,夏女士向崔总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崔总表示“我已经星期天的时候就通知您,咱们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如果您这样坚持下去,我只能说是因为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规范解除的:1.篡改员工的信息档案;2.泄露员工信息,如身份证和家庭住址等。”

 

2021年3月31日,夏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对夏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夏女士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审理中,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21年1月14日110事件单登记表,证明公司员工刘某等人谎报疫情,致使公司损失,公司进行报警处理,刘某向警方陈述信息来源于夏女士。后刘某等人担心公司报复,遂与夏女士合谋篡改人事档案中的地址和电话,夏女士还向其泄露公司员工的个人信息。

 

2.夏女士工作电脑截图、王某信息登记表、夏女士微信聊天记录、夏女士钉钉聊天记录,证明夏女士在2021年1月14日与刘某、王某的聊天中,不仅泄露公司员工的身份证信息,还从同事处拿取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档案,帮助王某篡改其个人信息档案中的地址和电话。王某信息登记表中地址由“350弄”改成“3050弄”,把手机号中第四位的“1”改成了“7”,这与聊天记录中双方对话内容一致。

 

3.邮件截屏、电脑微信截屏,证明夏女士在2021年1月21日上班时间指导犯错离职员工向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在同年2月7日其表示将为个人利益策划实施泡病假等不当行为来损害公司利益,有违公司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夏女士丈夫系其出具病假单医院的医生,夏女士不存在任何需要休病假的情况,夏女士欲利用其身份便利泡病假。

 

根据公司提供的夏女士工作电脑截图、王某信息登记表、夏女士微信聊天记录、夏女士钉钉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夏女士为离职同事篡改档案内的个人信息、泄露其他工作人员信息并意图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书约定,人事档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员工具有保密义务,员工提供给他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夏女士行为有违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于严重违纪的怀孕妇女,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惩戒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规避风险的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规范。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无疑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包括怀孕女职工。相应的,怀孕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严重违纪的怀孕妇女,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惩戒的权利。

 

从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见,夏女士于公司人力资源岗位工作,然其利用可获取员工个人信息档案的职务便利,私自、不当泄露管理人员信息,并擅自拿取王某的个人信息档案,无论其交与王某,由王某作出修改抑或自行篡改王某信息,其目的均是不合法、不诚信的,有违用人单位的信赖基础,也突破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即使夏女士正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纪律的怀孕女职工,仍有进行惩戒的权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夏女士负担。

 

结合上述案例,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辞退三期员工?

 

1、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

 

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里,怀孕的员工若违反了该规定,单位可以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2、试用期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不用进行赔偿。

 

3、员工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

 

5.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注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要利用上述情形合法解雇三期员工时,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

 

三期内的女员工解除合同,该怎么赔偿?

 

1、劳动者自己辞职

 

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违法解除的应支付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孕期女职工

 

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在一些条件下,依然有被辞退的可能性。作为女性职工,怀孕后仍应遵守相关规定。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也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