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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你该了解哪些法律风险?

2023-04-20 09:34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近日,北京某企业一名员工吴某拿到“京户”不到两年时间即离职,被法院判赔16万元,新闻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离职期间是最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时期,离职时应关注哪些常见法律风险呢?

 

辞职

 

1、问:辞职说走就走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风险吗?

答: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问: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向离职员工支付工资?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是依法支付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劳动报酬,再就其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3、问:用人单位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可设置前提条件吗?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如不得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加以拒绝。

 

4、问:辞职时年休假未用完怎么办?

答:离职时年休假未用完单位须折算为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5、问: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可否因提前离职而扣减?

答:不可以。

法律并未将培训期间的工资列入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培训,虽然有提高劳动者个人技能的一面,但更多地是为了让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故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脱产培训,上述培训期仍应当视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不应因劳动者提前离职而扣减。

素材:新华网

整理:今元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