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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怀孕自动离职承诺?隐含性别歧视的条款会被承认吗?

2022-09-02 14:14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近日有网络用户发布了一篇笔记,配图为公司免责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帖子发布几小时后就上榜当日热搜。

 

      职场女性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被询问婚恋、生育情况屡见不鲜,而三期女员工管理问题在当下也一直是热点。

 

大家常说的“三期”指的是什么呢?

      女职工三期即孕期: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

在国家法律中,为给三期女职工提供适当的照顾,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 适当减轻劳动量

      据《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

      据《劳动法》: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设立相关休息室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再说回文章开头的公司免责承诺,这样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如果这份承诺书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是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妥协、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则视为无效条款。

 

 

如果你是有生育打算的女员工,以下内容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我国有着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和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且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条件。同时,对于 “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将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在此期间无需续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退回;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适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但怀孕也并非员工的免责金牌,“三期”女职工若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终止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本就处于雇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消除职场中隐性性别歧视、维护切身权益,对于三期女性职工的保护政策让女性在完成个人生育愿望的同时,也能在职场中实现自身价值、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

      今元人才将人力资源数字化作为战略目标,以先进的数字化平台,助推企业实现数字化建设与转型,通过业内领先的SaaS+HRO服务模式,帮助企业精准地解决员工基础保障难题,以资深人力资源、法务、企业咨询团队,为企业管控风险;以低价格、高质量的服务,为企业实现运营效率的提升与飞跃,降低企业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