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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 > 住院分娩不花钱、产假最多加60天,多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住院分娩不花钱、产假最多加60天,多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2026-10-28 14:40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10月23日,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听取推进全国服务业大会部署落实情况汇报,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持续完善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政策,努力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

 

生育保险


各地积极部署生育政策,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此前多地已陆续出台相关举措,在住院分娩、生育补贴等方面展开探索。


01 四川:推动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本文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分娩无自付

政策原文:

https://ylbzj.sc.gov.cn/scsybj/nc010105/2026/9/29/db5aff5669e14c9cb730c4b5fe55d8fb.shtml

 

一、完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机制

 

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二、合理确定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原则上,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各地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三、拓展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四、做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各地要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区域协同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政策。

 

五、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规范生育津贴待遇。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超出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02 苏州: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最高可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2026年10月1日,苏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施行,该办法修改了原《办法》中所有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性待遇或相关限制性表述,使条文内容符合当前国家提倡的生育政策。


政策原文:

https://ybj.suzhou.gov.cn/szybj/zcfg/202608/23b2f70f8dc0483eb58d89c97f2e07a4.shtml#1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03 湖北十堰:婚假延长至15天,二孩、三孩产假分别延长15天、30天

 

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十堰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正式实施,涵盖了婚恋支持、产假补助、生育补贴、医保支持、托育服务、育儿优惠、教育保障、住房支持等八个方面,实行现金补贴、假期延长、医疗保障、教育减负、住房优待五类激励措施。

 

政策原文:

https://www.shiyan.gov.cn/xxgk/zc_67263/xxgk_zcfg/szbf/202609/t20260918_5001587.shtml

 

一、完善婚育休假制度

 

全面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具体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婚假延长至15天。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子女在十堰落户的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产假分别延长15天、30天(自公布之日起,仍在休假的女职工可参照新政策执行)。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在十堰落户的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未参加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按600元/月的标准发给产妇6个月产假补助(自公布之日起生育的产妇按新政策执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设置生育友好岗、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职工生育、养育子女提供便利。

 

二、开展生育力保护行动

 

中学、高校及有关社会组织应普及青春健康教育,推进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开设早孕关爱门诊,降低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数量。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强化母婴安全机制和生育友好理念,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鼓励开设产科的医疗机构创造条件开设孕产妇心理健康门诊,积极预防孕期和产后抑郁、焦虑,改善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体验。提高产妇分娩补贴标准,生育二孩、三孩的,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为新生儿免费开展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三、强化辅助生育保障

 

在市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家庭成功怀孕分娩的,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补贴。全面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住院分娩“零自付”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使用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的,服务包内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保障;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提高至1000元,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扩大0—3岁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增加普惠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到2028年,茅箭区和张湾区分别至少建成2家,其他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公办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机构,并逐步提升覆盖能力。大力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发展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适当补充。落实普惠性托位入托补助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支持政策,普惠性托育机构每招收一名0—3岁婴幼儿入托,由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机构不低于300元/月·人的运营补贴。

 

五、落实育儿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对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300元/月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六、实施住房优先保障政策

 

对政策发布后符合国家规定新生育二孩、三孩的十堰市户籍夫妇,新生儿户籍登记在十堰市的,在本市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时,分别给予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消费券,孩次可叠加享受,消费券具体金额由不动产登记地县(市、区)政府确定。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十堰户籍生育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人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育子女,对自住住房进行适儿化改造,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逐步拓展公积金支付范畴,用于交纳物业费、暖气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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