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湖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出台的关于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零自付”的通知(试行)于2026年6月15日正式执行,在全省推行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以下简称:基本服务包),切实实现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试行期限2年。

政策原文:https://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gkwj/202606/t20260612_5957282.shtml
一、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含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基本服务包范围
覆盖参保人员单次正常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的必需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普通病房标准)、护理费、诊查费、阴道分娩(常规) 或 剖宫产(常规) 对应的分娩操作、手术、麻醉、监护以及与分娩直接相关的常规检查、药品、耗材等费用。
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其他特殊治疗、特需服务,以及合并症、并发症治疗费用等不纳入基本服务包范围。
三、待遇保障
参保人员在省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属于基本服务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全额保障,统筹基金支出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因其他特殊治疗、特需服务,以及合并症、并发症治疗等,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费用,按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四、结算管理
(一)基本服务包类
对单纯使用基本服务包的患者,即住院分娩期间除特需病房外,未发生基本服务包外费用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结算,超出定额支付标准的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常规):4500元/例。
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000元/例。
2.剖宫产(常规):6000元/例。
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500元/例。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自然分娩增加1000元/例,剖宫产增加1500元/例。
(二)非基本服务包类
对使用其他特殊治疗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以及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的病例,基本服务包定额支付费用及其他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对照相应的DRG/DIP病(组)种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统一使用“生育住院”医疗类别。
五、异地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市(州)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结算的,基本服务包定额支付标准按就医地标准执行;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费用,按参保地支付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参保地现行政策执行。参保人员未直接结算回参保地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02 安徽:“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2026年5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ybj.ah.gov.cn/public/7071/150563551.html
一、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确保单位职工应参尽参。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0.5%—1%费率缴费。
(二)落实领金失业人员代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费率,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享受参保地企业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
(三)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医保缴费率与参保地企业费率(含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的,享受参保地企业女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缴费率低于参保地企业费率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
二、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1.产前检查。按照临床必须原则,全省统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基础服务包内检查项目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基金保障,累计支付限额标准1000元。基础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住院分娩。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在参保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限额内基金全额保障,顺产支付限额标准4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标准6000元,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已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分娩补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先行享受居民医保分娩补助待遇的,可予以补齐待遇。异地生育的按各地现行政策执行。危急重症孕产妇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人员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按参保类型基本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不重复保障。
(二)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落实国家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支持产科发展。将“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按照甲类管理。做好辅助生殖门诊医疗保障,落实“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有序将本省参保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三)规范生育津贴支付
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与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女职工,产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退休女职工生育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灵活就业人员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03 泸州: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参保人员出院时间在2026年6月1日及以后的,执行调整后的政策,相关待遇认定条件以出院时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状态为准。

政策原文:
https://ybj.luzhou.gov.cn/zwgk/lzyj/gfxwj/content_1147541
一、优化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含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享受时间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保持一致。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200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或施行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标准执行。
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三)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按规定支付。
(四)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五)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医保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按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政策
(一)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及以上,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三、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三)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