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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 >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扩围,7月1日起实施!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扩围,7月1日起实施!

2026-05-29 15:38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简称“新职伤”)是国家为适应新型劳动关系而建立的一项保险制度,专门覆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同城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该保障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由平台企业按单缴费。

 

目前,新疆、内蒙古、江西、云南、青海、吉林等多个省份已明确,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纳入职业伤害保障实施范围。至此,职业伤害保障将于7月1日起实现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

 

01 新职伤试点扩围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始于2022年7月,首批在北京、上海、江苏等7省市及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等7家平台企业试点。

 

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决定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7/content_7031656.htm

 

《通知》明确,用三年时间,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

 

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试点7个省份和7个平台企业的基础上,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的即时配送行业,增加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等10个省份,增加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2026年,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2027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02 7月1日起,这14家平台新增纳入新职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例行新闻发布会消息,2026年7月1日起,出行行业和即时配送行业将有一批新平台纳入试点范围。

 

出行行业(9家)

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

 

即时配送行业(5家)

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 跑腿

 

这意味着,只要你是上述平台注册接单的司机、骑手,从2026年7月1日起,接单、取餐、配送途中发生事故,均可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在此基础上,各省份将注册地在本省域内且经营业务范围限于本省或临近省份的中小平台企业,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工作要求,原则上于年内总体纳入试点范围。

 

03 新职伤参保登记与缴费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明确,职业伤害保障由平台企业缴费,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

 

一、参保登记

 

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

 

平台企业应当以省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日准确归集上报平台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等。全国信息平台支持各地依托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完成参保登记。全国信息平台按日将平台企业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等共享给具备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

 

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申报缴纳。平台企业应当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申报数据应当与全国信息平台数据一致。应缴费额为平台企业统筹地区上月总单量与省级经办机构确定的每单缴费标准之积。

 

二、缴费标准

 

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

 

试行期间:


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

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0.25元执行;

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收支情况,适时对缴费基准额进行调整,确保待遇足额发放。试点省份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本省份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

 

04 新职伤能赔哪些钱?

 

依据国家及地方试点政策,新职伤待遇涵盖医疗、伤残、死亡、生活保障,具体如下: 

 

医疗康复类:治疗、康复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伤残辅助器具(轮椅、拐杖等)费用; 

 

伤残待遇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按月领伤残津贴(1-4级)、一次性津贴(5-6级); 

 

护理保障类: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死亡待遇类: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误工保障类:治疗期间平台按月发放生活保障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

 

05 获赔新职伤后,还能获赔意外商业险吗?

 

当外卖骑手遭遇职业伤害,获赔“新职伤”后,还能获赔意外商业险吗?近日,威远县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法院判决骑手获赔“新职伤”后,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进行意外伤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其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某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某作为我省“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配送人员,因该次事故获得“新职伤”赔付款46578.78元。

 

此外,陈某某所在公司与某财保公司签订《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陈某某为被保险人。因此,陈某某要求某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伤残保险金。庭审中,被告某财保公司以其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第七条“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骑士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等”为由拒绝赔偿。

 

二、法院裁判

 

威远县法院审理认为,《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的投保方式为骑士每日接首单触发投保,系自行操作发起,保费出自骑士,因此,陈某某为该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及法定受益人,有权请求某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伤残保险金。某财保公司所主张的“新职伤不赔”条款是此类保险合同中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但某财保公司事先未就此与陈某某协商,所用文字及排版与其他条款相同,且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整、适当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对陈某某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约定了按照被保险人伤残比例确定保险金金额,而保险金金额的确定必须要依靠被保险人伤残等级确定,故鉴定费属于理赔环节的一部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保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伤残赔偿金12万元、鉴定费1000元。

 

三、案例评析

 

“新职伤”保障属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定保险,商业意外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契约保险,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并行不悖。保险公司主张的格式条款,事先未经协商、提示和明确说明,事后以已获得“新职伤”赔偿为由拒赔,与意外伤害保险初衷相悖,有违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通过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剥夺新业态劳动者获得充分保障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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