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上海、广州、北京等地相继发布或明确了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相关政策,涉及津贴计发天数、发放方式、失业人员参保等多个方面。本文对四地政策核心要点进行系统梳理,并厘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供广大职工及用人单位参考。
01 四川成都:生育津贴按98天计发,差额由单位补足
近日,有成都市民就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问题向医保部门咨询:成都顺产产假为188天(98天基础产假+90天奖励假),再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医保局仅发放98天的生育津贴,剩余90天奖励假及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的工资应由谁支付?
成都市成华区医疗保障局作出官方答复,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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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发依据: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成医保发〔2019〕30号)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津贴仅针对法定产假天数计发,顺产按98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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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女职工需在生育/终止妊娠前完成生育登记,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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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待遇:90天奖励产假不属于医保部门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医保基金不对此部分发放相关待遇。
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 ÷ 365 × 产假天数(顺产98天,难产113天)
差额处理原则
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原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02 上海: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底,上海市医保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多项医保新政。其中,《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1号)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核心变化
自2026年3月1日起,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这一政策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从在职职工扩展至失业人员,进一步织密了民生保障网。
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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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2026年3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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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2024年1月1日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生育/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可享受相关待遇,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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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衔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本政策期间,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03 广东广州:80天奖励假由企业全额发工资
近日,有广州市民就生育相关假期及工资承担方问题向政务部门咨询。根据广州政务的官方答复,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相关假期天数及待遇承担方。
假期天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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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津贴部分):顺产98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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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女方增加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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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男方享受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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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按怀孕时长及手术类型有对应假期。
假期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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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规定假期天数。单位先行垫付,医保局拨付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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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与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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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处理: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将余额支付给职工;低于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费用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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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98天及难产/多胞胎增加部分):由医保局承担,拨付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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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80天)和陪产假(15天)工资: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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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先行垫付:所有假期待遇均由单位先行支付,再与医保结算或自行承担差额及奖励假部分。
04 北京:128天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不再经由单位中转。
津贴天数规定
北京市生育津贴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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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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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生育津贴
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示例计算
单位月均工资8000元,顺产女职工可领取津贴:8000 ÷ 30 × 128 ≈ 34133元;剖腹产则为:8000 ÷ 30 × 143 ≈ 38133元。
05 核心结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奖励假待遇
由于延长假期(如成都的90天奖励假、广州的80天奖励假)不在生育津贴拨付范围之内,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的规定,延长生育假应当视同出勤,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本质上是对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补偿,两者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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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工资,可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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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不低于原工资水平。
特别提醒
各地奖励假天数存在差异(如成都90天、广州80天),具体执行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用人单位应准确掌握本地政策,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温馨提示
以上政策信息截至2026年3月,具体执行以各地医保、人社部门实际经办口径为准。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医保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