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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 > 公积金新调整!4月1日起,职工可自愿提高缴存比例

公积金新调整!4月1日起,职工可自愿提高缴存比例

2026-03-25 17:14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01 广东深圳:公积金新规来了,4月1日起实施


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2010年12月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全面修订完善。新规聚焦职工住房消费需求,优化缴存机制、扩大覆盖范围、强化权益保障,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zjj.sz.gov.cn/ztfw/zfgjj/zcfg/content/post_12680996.html

 

一、职工可自愿提高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12%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可在所在单位缴存比例的基础上,自愿申请提高个人缴存比例,调整的核心目的是帮助职工提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而获取更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强自身住房消费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后的个人缴存比例有明确上限限制,最高不超过12%,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

 

举个例子,若单位缴存比例为5%,职工可自愿将个人缴存比例提高至8%、10%或12%;若单位本身已按12%的比例缴存,职工则无法再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保持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即可,确保政策合规有序执行。

 

此外,单位缴存比例仍维持原有规定,在5%至12%之间选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多缴部分由个人承担,不增加单位缴存负担

 

二、调整频次、时间及办理流程

 

《管理办法》明确,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职工可以调整一次个人缴存比例,调整后该年度内不可再次变更,需等到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方可申请再次调整。有办理需求的职工,可向本单位专办员提出申请,由专办员统一办理调整手续。

 

02 内蒙古: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3月16日起施行


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提出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及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暖费、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政策便利。《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nmgzfgjj.com.cn/website/new/working-dynamic-detail.html?seqno=1143&itemId=0303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年18200元。符合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条件的,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年21000元。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暖费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取暖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已支付的取暖费,从2025-2026取暖年度开始执行。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已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从2026年度开始执行。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契税。

 

03 浙江嘉兴:公积金“嘉七条”来了,3月16日起执行


3月13日,嘉兴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促进消费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以旧换新”贷款认定、住房税费提取、旧房改造提取等7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该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gjj.jiaxing.gov.cn/col/col1229354700/art/2026/art_bb5dcad3a0c74278a2e6c16dad4f2445.html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优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多次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累计购房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购房提取总额和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多套房屋物业费

 

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不大于12个月(含)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总额。

 

3.支持购房缴纳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自住住房契税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缴契税金额。

 

4.支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自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缴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5.支持房屋局部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局部改造且除改造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改造、卫生洁具的费用,每个家庭仅限提取一套,每人仅限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调整“以旧换新”购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购买自住住房用以置换家庭名下旧房,被置换房屋已出售或已挂牌出售且该房屋所对应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本次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时,住房贷款次数及房屋套数仍按被置换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认定结果执行。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2.调整组合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人家庭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规定执行。

 

04 广东中山:公积金新政发布,3月16日起实施


3月13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zszfgjj.zs.gov.cn/zcfg/zsswj/content/post_2598013.html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首付比例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山市二手房(框架结构)

 

  • 楼龄为20年(含)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至20%;
  • 楼龄为21-2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至30%;
  • 楼龄为26-3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50%调整至40%。

 

二、提高购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中山市绿色建筑商品住房(预评价一星级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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