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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工伤权益保障政策出台,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最新工伤权益保障政策出台,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2026-09-04 11:30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根据“十五五”相关规划要求,为持续推动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地方充分发挥积极功能,各地进一步出台各类新政,完善工伤保障体系。


01 河南:新增工伤预防条例,工伤认定不收费!

 

近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工伤保险
政策原文:

https://www.henanrd.gov.cn/2026/08-07/244278.html

 

一、工伤预防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并实施工伤预防教育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健康防护、工伤预防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02 广东佛山: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该办法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原文:

https://fssi.foshan.gov.cn/ygbf/qwet/vsde/content/post_7224572.html

 

(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及时足额参保缴费,参保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施工人员,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二)受施工承包单位委托,可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为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整体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其工伤保险期限内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支付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四)工伤保险关系未终结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五)同一个职工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以用人单位参保方式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方式同时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参保方式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符合按照用人单位参保方式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方式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应以用人单位方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工伤保险期限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七)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驻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03 关于工伤保险,这些问题要清楚

 

Q:上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A:一般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要求:交通事故并且职工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单方摔倒属于自己全责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

 

Q: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A: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发病起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享受工亡待遇;超过48小时死亡,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Q:公司拖延、拒绝申报工伤,员工怎么办?

A:职工本人、近亲属,可以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Q: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吗?

A:不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牌、工友证言等证据,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认定工伤。

 

Q: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谁赔钱?

A: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单位未参保属于违法,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Q:上班期间和同事因私人矛盾打架受伤,属于工伤吗?

A:不算。只有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才算工伤;私人纠纷斗殴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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