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整理 | 黎黍
01 基本案情
某外服公司与颜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颜某从事导购工作。某人力公司为颜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月11日颜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时已52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7月14日,人力公司为颜某申报工伤。2020年8月19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颜某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人力公司。颜某工伤等级经评定为九级。颜某申请仲裁,要求人力公司、外服公司支付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其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医疗费差额等费用。经仲裁裁决后,颜某诉至法院。
02 裁决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人力公司未在上述规定的30天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未遇特殊情况申请延长,故颜某受伤后截至申报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差额应当由人力公司负担。
03 典型意义
当下老龄化因素对劳动力市场带来深远影响。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为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本案裁判价值在于明确,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享有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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