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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第六险”来了!待遇标准公布!

社保“第六险”来了!待遇标准公布!

2026-06-23 17:38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01 贵州:加快长护险制度建设,从试点向全省推动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到2028年12月底前,全省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政策原文:

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zdlyxx/dybz/202606/t20260609_90498742.html

 

一、参保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给予适当倾斜。

 

(三)保障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四)待遇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满一定年限的参保人员,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建立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机制。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五)政策衔接。基金不支付非护理服务费用(如床位费、膳食费、取暖费等)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的医疗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02 青海:将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2026年5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力争2026年,有条件的地区将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7年,有条件的地区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全面推进实施,制度覆盖所有统筹区。

 

 

政策原文: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6/12/art_14_20972.html

 

一、统一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

 

二、统一待遇标准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全省统一待遇保障水平,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等动态调整。

 

(一)待遇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二)待遇支付范围

 

基金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不予支付范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和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不予支付。在非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不予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03 浙江:出台长护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5月1日起施行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适用于浙江参加长护险、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居住且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有异地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和第三方社会力量。

 

 

政策原文:

http://ybj.zj.gov.cn/col/col1229225623/art/2026/art_17a0ff7d2f1b4771898c5b4972854f68.html

 

1.异地备案

 

参保人或代办人可:


线上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办理省内异地备案,填写服务地、开始时间、护理方式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长护险省内异地备案告知书》;

 

线下前往服务地或参保地经办窗口,办理省内异地长护服务备案。

 

2.待遇申请和失能评估

 

尚未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申请人,须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待遇申请——异地申请”模块,或向服务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内置校验规则,系统自动核验参保、评估、待遇等状态信息,由服务地经办机构开展审核。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异地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 未进行异地备案的;
  • 不符合服务地待遇享受条件的;
  • 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未通过且未满6个月的;
  • 其他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失能评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病历或病情承诺书、申请表等;代办人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经服务地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异地照护人员,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在参保地已评估为重度失能且符合服务地有效期规定的异地照护人员,服务地经办机构无需重复评估,备案后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

 

3.异地护理服务

 

异地长期照护服务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不包含亲情照护。失能等级评估通过后,异地照护人员须按照服务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并签约。

 

4.异地费用结算

 

省内异地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执行服务地标准和规定,经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由服务地按规定拨付评估专家或评估机构。

 

省内异地长护服务费用结算按服务地支付方式和待遇标准执行。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报、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原则上于次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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