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人们工作意愿的变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未退休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不在少数。这些超龄未退休的劳动者,在工作中若发生意外,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赔付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哪一方承担?
基本案情
蒋某珍,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2022年开始成为某竹业厂的职工,并由某竹业厂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月8日晚上,蒋某珍在上班期间搬运竹帘时不慎从高处失足摔落,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于2023年1月14日死亡。
2023年1月19日,某竹业厂向人社局提交蒋某珍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局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蒋某珍2023年1月8日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3年3月15日送达给某竹业厂。
2023年7月10日,某竹业厂向人社局提交《关于蒋某珍工亡赔付申请》,当地人社部门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关于蒋某珍工亡赔付申请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蒋某珍于2022年10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竹业厂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而是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精神,蒋某珍不能从工伤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其工亡赔付应由用人单位某竹业厂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某竹业厂不服,于2024年1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判决
工伤保险意在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且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为超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
本案中,蒋某珍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某竹业厂为蒋某珍缴纳了工伤保险,社保部门接受了超龄人员继续参加工伤保险,并收取了工伤保险费,蒋某珍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工伤保险期间,并经工伤认定程序确定为工亡。
根据保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亦基于工伤保险中对企业及职工信赖利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蒋某珍的工伤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未考虑用人单位已为蒋某珍参保的事实,认定不能从工伤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将工伤赔偿责任确定由某竹业厂承担,适用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元宝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若用人单位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用人单位并未到人社局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而继续聘用该员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近年来,多地已打破年龄限制,允许超龄人员参保。元宝建议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参保流程因地区差异,可以至各地社保经办窗口或拨打当地12333咨询。
对于未开放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购买商保如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为职工和企业增添一份保障。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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