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在线办公协同技术的发展和企业降低成本的需求,居家远程办公和办公室-居家混合的办公模式逐渐成为当下备受推崇的工作模式。在居家办公的过程中,员工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如何预防居家办公的工伤风险?
案例一:不予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沈某原系某事务局局长,2023年10月6日,沈某晋升与新任局长进行工作交接后,沈某有事到单位、没事便不到单位,单位对其上下班未作严格考勤。2023年10月16日上午,沈某到单位签到上班,14时左右返回家中。当日下午,单位职工刘某某与其电话联系,让沈某提供走访照片,沈某又电话联系了赖某某让其微信转发自己照片。当日16时30分左右,沈某感到身体不适,19时左右,沈某身体严重不适,家属将其送达县人民医院并立即开始抢救,经抢救31分钟未果后宣布临床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推断)书载明沈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务局于2023年11月14日提交沈某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核实,事务局未能提供同意沈某“居家办公”的任何依据,也无“居家办公”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或者规章制度,也无相关领导承认其之前已表态同意沈某“居家办公”,但是单位未对沈某上下班严格考勤。人社局依法调查后,于2024年1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法院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是否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其死亡应否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院认为,沈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具体评述如下:
首先,沈某回家后的时间不应视为工作时间。本案中,沈某已临近退休且事发前已完成工作交接,单位对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沈某在单位正常的工作时间回到家中,没有证据表明沈某提前下班回家系经过单位批准其居家办公,其回家后的时间明显不属于法律或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加班时间。虽然沈某在回家后有通过微信、电话与同事沟通工作,但都属于即时的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与正常工作所需的时间、精力不匹配,故沈某回家后的时间不应视为工作时间。
其次,沈某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工作岗位”特指职工进行职业活动的具体位置和任务,强调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职工接受单位安排外出开展职业活动或从事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事务,应当认定职工是在“工作岗位”履行职责。结合本案,虽然沈某回家后通过微信、电话临时处理工作事务,但其状态与正常的工作状态有所区别,沈某可以自由支配绝大部分时间,也可以自由行动,与在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差别,故不能因其离开工作岗位后有临时性的处理工作事务便认定沈某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予以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诸葛某某系某单位的员工,某日诸葛某某居家办公期间向丈夫及公司同事反映其身体不适,后仍继续工作,查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同日20时左右,诸葛某某身体不适加剧,其丈夫向案外人邻居退休医生吴某某求救,吴某某前来采取抢救措施时,发现诸葛某某趴在电脑桌上且呼之不应。后120急救人员抵达家中,认定“车到人已亡”。另查,诸葛某某死亡前一个月内,多有夜晚通过微信讨论工作的情况。
诸葛某某丈夫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诸葛某某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主张诸葛某某居家办公工作时间为8:30-17:30,当天无加班,认为在家中运动时突然倒地死亡的,以上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诸葛某某去世当天“工作时间”的认定。公司依据诸葛某某去世当日下班打卡时间为17时35分的事实,主张此后时间不应视作其“工作时间”。但综合考虑诸葛某某自2022年3月以来有20余天存在下班打卡后继续在微信中沟通工作的情况,不应简单将下班打卡视作工作状态的结束。同时,诸葛某某丈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去世当天诸葛某某加班审看“XX-图文”等内容时身体不适加剧的观点,符合经常加班的工作特征。
员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已构成了视同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人社部门认定诸葛某某的情况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妥。关于公司主张诸葛某某在家中运动时突然倒地死亡的情况,鉴于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复议机关未予支持。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元宝提示
要确定“居家办公”的事实是否成立,主要看公司是否有相关规定、规定如何执行、员工是否申请等等,并非员工在家接个工作电话,看个工作邮件就能被定性为“居家办公”;其次,考虑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发生混同,对受伤人也要有一定的举证要求,故受伤人应当积极、及时留存日常工作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证据,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居家办公企业风险管理提示:
1.建立居家办公审批制度,就居家办公的具体地点与员工进行书面确认,明确员工的“工作场所”如员工本人的住所,保存与工作安排有关的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会议视频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与安全性。
2.完善相应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加班审批管理。合理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工作量,管理员工的工作执行情况,防止员工居家办公期间上下班界限模糊,工作时间被过度拉长。通过提前工作计划、工作开始及执行阶段的汇报、工作成果确认等方式掌握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以控制员工不必要的加班。
3.用人单位可以对居家办公的员工开展居家工作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定期了解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义务。
4.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额外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降低居家办公用工风险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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