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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学历造假?被辞退了还敢要赔偿?来听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2022-12-02 10:56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真实案情

      2018年3月,徐某入职A公司,岗位为A公司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管职位。

      2018年11月,A公司认为徐某存在以虚假学历应聘和无法完成工作的问题,遂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向徐某出具《辞退通知书》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徐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

      后徐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及法院起诉,要求确认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辩论

A公司:
      徐某虚假应聘且无法完成当前的工作。

徐某: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观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A公司认为徐某不能胜任工作的,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A公司未对徐某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故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辩论

A公司:
      徐某应聘入职的是A公司副总经理职位,系公司高管职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和从业经历等履职能力,但是直至徐某离职,甚至在劳动仲裁、一审诉讼阶段,徐某一直拒绝提供与其所投个人简历相匹配的学历教育和工作经历的任何证明文件,属于虚假应聘的情形,构成欺诈,并且也因此导致入职后徐某根本无法完成副总经理职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某没有提出异议并在解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同意,并且徐某也如约按照解除通知书的时间与公司办理了离职申请手续、工作交接手续。因此,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履行行为,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属于是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徐某:
      A公司是违法解除。

 

二审查明

      徐某入职登记表中载明:本人在上述所填报的各项资料均为属实,如有虚假或故意隐瞒,本人愿意接受贵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偿,徐某在申请人处签名确认。至本案二审庭审之日,徐某未就其学历和工作经历提供证明文件。

 

二审观点

      徐某应聘的岗位为公司副总经理,应聘者的学历及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应聘者的重要参考因素,公司指出徐某一直未能提交学历证书等文件,徐某至本案二审仍不能提交能够佐证其学历和工作经历的文件,公司关于徐某虚假应聘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徐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以此辞退徐某,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故A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再审辩论

徐某:
      1.A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显示辞退徐某的原因是不胜任工作,并非劳动合同无效,二审认定徐某虚假应聘,以欺诈订立劳动合同并无证据证明。
      2.A公司在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前未要求提供相关学历文件,且徐某的学历文件属于个人隐私,不能也没有义务提供给A公司。
      3.《入职登记表》属于徐某对个人信息的自由处理,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

A公司:
      我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再审观点

      徐某入职A公司的职位为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级管理岗位,其所涉及的工作及岗位与学历、工作经历有直接关系,徐某应当按A公司要求提交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证明。但徐某至本案二审仍未能提交能够佐证其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亦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因其虚假应聘,且在工作中未能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A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故A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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