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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局裁决后,公司撤裁被“截胡”?劳动者起诉后,用人单位的救济路径解析

终局裁决后,公司撤裁被“截胡”?劳动者起诉后,用人单位的救济路径解析

2026-05-22 16:58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来源|讲雇事(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

整理 | 黎黍

 

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种裁决叫“终局裁决”。很多企业管理者看到“终局”二字,以为板上钉钉、无力回天。然而,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便捷维权”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预留了“纠错”的通道——申请撤销。

 

但是,这条通道并非畅通无阻。如果劳动者抢先一步起诉,用人单位的“撤裁”之路就会被“截胡”。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聊聊终局裁决后、劳动者提起一审的,用人单位的救济路径该怎么走。

 

01 案情回顾

 

员工A曾先后与公司B(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C(用工单位)担任司机。2022年底,用工单位C公司经营困难,与员工A协商离职并向其承诺了经济补偿金,后续员工A按用工单位C的要求向公司B提交了离职申请。但此后因用工单位C破产无力支付任何款项,员工A未收到经济补偿。同时,公司B以未收到款项为由,不支付员工A最后一个月工资。

 

2025年底,员工A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B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仲裁阶段: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认定公司B应支付员工A工资6100元,但驳回了经济补偿的请求。

 

双方均不服:

 

员工A:为了争取经济补偿,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B:认为仲裁委采纳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且案件已超仲裁时效,于是向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处理结果:审查认为,劳动者员工A已经向基层法院提起了诉讼,驳回了公司B的撤销申请。

 

02 法律分析:为什么中院驳回了“撤裁”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终局裁决做出后,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优先选择权。只要劳动者不服裁决,哪怕用人单位有百般委屈想撤销裁决,中院的大门也会暂时对用人单位关闭。因为劳动者的起诉(一审全面审查)比用人单位的撤裁(仅程序审查)更能查清事实、解决实体争议。

 

03 救济途径:被驳回后,公司该怎么办?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实务要点。被中院驳回后,公司是不是就彻底输了?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公司的“撤裁”申请被驳回,但公司的抗辩权利并没有消失,而是换了一个战场——员工A起诉的基层法院。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三条: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这意味着什么?

 

原本公司打算在中院提出的那些撤销理由(例如:仲裁委程序违法、采纳了未经质证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等),现在可以直接拿到基层法院去说。基层法院在审理员工A起诉的案件时,必须“一并审理”公司提出的这些抗辩。因此,当案件进入基层法院一审阶段(即员工A起诉的案件),用人单位虽然身份是“被告”,但实际上却是积极的抗辩方。

 

04 结语


终局裁决并非用人单位的“死胡同”。法律在保障劳动者快速获得救济的同时,也通过“申请撤销”和“一并审理”制度,为用人单位保留了纠错的空间。

 

重点提醒:劳动者起诉后,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会被驳回。此时不要慌张,这不是司法不公,而是程序合并。用人单位只需紧抓基层法院的一审程序,将原本的撤销理由作为答辩意见提出,依然可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总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拼程序。知悉规则,方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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