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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 > 标题:四地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政策解析——成都、上海、广州、北京最新规定梳理

标题:四地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政策解析——成都、上海、广州、北京最新规定梳理

2026-03-27 15:11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近期,成都、上海、广州、北京等地相继明确或调整了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相关政策,涉及津贴计发天数、发放方式、失业人员参保范围等多个方面。为便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准确掌握政策要点、规范执行女职工生育待遇,本文对四地政策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并厘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01 四川成都:生育津贴按98天计发,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成都市成华区医疗保障局的官方答复,成都市生育津贴计发严格执行《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成医保发〔2019〕30号)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要求。

 

政策要点

 

  • 计发天数:顺产按98天计算生育津贴,难产按113天计算。
  • 享受条件:女职工需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完成生育登记,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奖励假待遇:90天奖励产假不属于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医保基金不对此部分发放待遇。

 

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 ÷ 365 × 产假天数(顺产98天,难产113天)

 

企业责任

 

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原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应确保女职工在法定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收入不低于原工资水平。

 

02 上海: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保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1号),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核心变化

 

自2026年3月1日起,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此举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从在职职工扩展至失业人员。

 

政策要点

 

  • 适用范围:2026年3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
  • 过渡安排:2024年1月1日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生育或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可享受相关待遇,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 待遇衔接:领金人员享受本政策期间,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企业关注

 

对于曾在职后失业的女职工,企业需了解其在失业期间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安排,便于在离职交接时准确告知相关权益。

 

03 广东广州:80天奖励假由企业全额承担工资

 

根据广州政务官方答复,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生育相关假期天数及待遇承担方。

 

假期天数规定

 

  • 产假(生育津贴部分):顺产98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 奖励假:女方增加80天
  • 陪产假:男方享受15天

 

待遇承担方

 

  • 生育津贴部分(98天,难产、多胞胎额外增加天数):由医保基金承担。
  • 奖励假(80天):由用人单位承担。
  • 陪产假(15天):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资发放原则

 

  • 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照发工资,不得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将余额支付给职工;低于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 所有假期待遇均由单位先行垫付,再与医保部门结算或自行承担相应部分。

 

04 北京:128天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参保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不再经由单位中转。

 

津贴天数规定

 

女职工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 难产的,再增加15天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

 

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示例参考

 

用人单位月均缴费工资8000元:

 

  • 顺产女职工可领取:8000 ÷ 30 × 128 ≈34133元
  • 剖腹产女职工可领取:8000 ÷ 30 × 143 ≈38133元

 

企业关注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简化了企业代收代付流程,降低了企业资金垫付压力。企业需同步调整内部薪酬发放与核算方式,确保与新政衔接。

 

05 核心结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及企业合规要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本质上是对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补偿,两者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 生育津贴 ≥ 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工资,可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 生育津贴 < 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确保职工产假期间收入不低于原工资水平。

 

奖励假待遇处理

 

延长生育假(如成都90天、广州80天)不在生育津贴拨付范围之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的规定,延长生育假应当视同出勤,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1. 准确掌握本地政策:各地奖励假天数存在差异(如成都90天、广州80天),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也不尽相同(北京128天、成都98天),企业应以参保地政策为准。
  2. 规范薪酬核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重复领取,但需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差额。奖励假期间,企业应确保女职工工资正常发放。
  3. 关注发放方式变化:北京等地已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企业需及时调整内部核算流程,避免重复支付或漏发。
  4. 做好离职员工告知:上海等地将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企业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可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离职女职工相关权益。

 

温馨提示

 

以上政策信息截至2026年3月,具体执行以各地医保、人社部门实际经办口径为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女职工生育待遇时,建议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最新操作细则,确保合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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