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是否包含社保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各地区政策有何差异?
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保安岗,双方签订期间自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022年1月,杨某因病住院治疗。5月,杨某康复返岗。考虑到杨某的身体状况不再适合夜班工作,公司与其商定将岗位变更为监控中心白班,工资调整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后双方按变更后的岗位和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3年1月底,公司向杨某作出《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告知杨某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公司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却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公司辩称杨某调岗后的实发工资系按最低工资标准减去代扣的社保个人负担部分,以及按下限缴存的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故公司无需支付杨某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相关地方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从杨某的工资中代扣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符合该规定。但本案中,杨某在争议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在支付工资时还应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故公司从杨某的工资中代扣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不符合规定,对于该部分不得代扣的金额,公司应当向杨某补足。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代扣的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法官提示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仅规定了三种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情形,即:(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除上述项目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还应遵守本地区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部分的,而北京、上海、西藏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部分,即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江苏地区最为特殊,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不包含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哪些津贴补贴不包含在最低标准工资之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在给员工按照最低工资发放时,需要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地区,在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后,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免出现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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