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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上旬民生政策更新,涉及就业、最低工资、社保、医保等多个领域!

2024-04-18 13:47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4月已经过半,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也随之而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回顾3月的惠民政策,从就业到社保,从最低工资到医保结算,各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陆续颁布实施,为民生福祉增添了一抹亮色。而值得关注的是,随着4月的到来,各地政策的更新也在不断涌现,影响着社会各界的发展和变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新政策将如何影响你所在的城市,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改变吧!

 

01

发改委: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新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jt8lqyBA4BOkomeNkQPM5g

 

02

人社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111个国家职业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要求,近期,我部组织开发了“社团会员管理员”等111个国家职业标准。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截止日期为4月25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按公示要求及时反馈。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404/t20240411_516685.html

 

03

医保局:4省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报销

 

据国家医保局日前消息,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北京、广西、内蒙古、甘肃4省份已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报销。

 

国家医保局此前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各地辅助生殖类项目分类整合为12项。截至目前,国家医保局已指导21个省份对照立项指南整合辅助生殖类项目,其中20个省份将定价方式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政策原文:

http://www.nhsa.gov.cn/art/2024/3/30/art_14_12272.html

 

04

上海: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5月1日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六、工伤人员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因工死亡待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可交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工伤人员是否因工伤导致死亡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原伤残部位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对工伤复发事实发生争议的,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八、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五)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六)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九、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将从业人员派遣至本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被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409/t0035_1423453.html

 

05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从5月1日执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xOY72Tzq6z-s8afNBUHWfw

 

社保代缴

 

06

海南省: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提供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二级审核办结。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所在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上下限参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每年发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缴存方式如下,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种不同方式缴存。选择按月的,每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当月缴存额;选择按季的,每3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3个月的缴存额;选择按年的,每12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12个月的缴存额。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代扣方式,自起始缴存年月开始扣缴。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tingju/202404/8ba444b7824b4e6a9b33bb4907bb1f0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