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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四月新政一文了解!

2023-04-28 09:59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五险一金与民生息息相关,为更好地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五险一金政策会随社会发展而发生改变,四月份有哪些城市发生了政策变化呢?

 

社保缴纳

 

一、多地调整公积金政策

 

1、合肥市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自2023年4月10日恢复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参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政策原文:https://gjjzx.hefei.gov.cn/gzdt/zxgg/18433505.html

 

2、淮安市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6250元: 最低不低于市人社部门最新公布的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原文:https://www.hagjj.com/website/regulation-detail.html?seqno=1355

 

3、郑州市颁布公积金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新规

 

支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承租本市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的,年度内可通过“郑好办”线上平台或线下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单身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18,000元,已婚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36,000元。

加大对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针对刚性住房需求,购买家庭首套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满足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仅购房人满足贷款条件、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最高贷款金额为80万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再结合家庭缴存账户余额认定。

政策原文:https://zzgjj.zhengzhou.gov.cn/zxindt/7053714.jhtml

 

二、江苏多地调整医疗保险(含生育)缴费基数及单位缴费率

 

1、南京市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下调

 

根据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宁医发〔2023〕40 号)通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参加南京市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由8.8%(包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下调至7.8%,个人缴费率维持不变。

政策原文:http://ybj.nanjing.gov.cn/gkml/202304/t20230407_3882198.html

 

2、南京市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

 

自2023年4月1日起,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 4494 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 24042 元执行。

政策原文:http://ybj.nanjing.gov.cn/gkml/202304/t20230407_3882201.html

 

3、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上调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分步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批复》(苏政复〔2023〕2号)文件规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从2023年4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3%调整为3.5%;从2024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3.5%调整为4%;从2025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4%调整为5%;从2026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5%调整为6%;从2027年4月1日起,单位缴费费率从6%调整为7%。

政策原文:http://ywtk.sipac.gov.cn/gkxqGov-87719#main

 

三、温州市公布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单位申报和综合评估,温州市221家医疗机构、3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已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协议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现将此224家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温州市职工如发生工伤,应在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进行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将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名单详情:http://www.cncn.gov.cn/art/2023/4/19/art_1229416690_4162768.html

 

四、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有变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第四条规定 资格确认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首次申请待遇的,自待遇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的,自最近一次认证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

政策来源: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4/4139/post_4139943.html#4033

 

五、五一新规实施

 

1、三部门发文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31/content_5749452.htm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于2023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从2023年5月1日起,人社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第七条规定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政策来源: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2/t20230201_494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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