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育医疗保障领域迎来一波政策密集落地,由全国宏观部署延伸到地方实践,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的覆盖面持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通道也在多地正式打开。
01 七部门联合发文:灵活就业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9月8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旨在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政策原文: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9/8/art_53_22046.html
政策明确规定,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通过各种方式,逐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职工医保比例。
02 上海:聚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异地生育等环节,实现个人“无自付”
9月8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文,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政策原文: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61adb44f0c7e4a2fbbb0d20d4fedbb25
一、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的(以下称“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科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等医疗保障凭证结算。
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产前检查记录档案(“大卡”),自建卡之日起至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发生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以下称“服务包”)内的医疗费用,先使用4500元/人的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仍由本市生育保险全额支付。“服务包”以外的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全额保障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末次产科入院起至完成分娩(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的,视同)从产科出院止。结算日期最早始于妊娠满7个月(早产除外),最晚截至产后42天,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当次的政策内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优化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流产,按照职保生育妇女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其他医疗费用,由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其他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参照执行。
四、做好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参保生育妇女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其中,“服务包”内的费用,生育保险在4500元/人的补贴额度内支付,额度全部使用完毕后,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五、实现个人“无自付”
“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参保生育妇女个人“无自付”。参保生育妇女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将4500元/人的补贴额度使用完毕的(本市和异地合并计算,不分先后),可以在分娩后申领剩余部分。
六、探索儿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6岁儿童(上年末未满7周岁)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结算的费用,转由生育保险承担,通过居民医保渠道统一结算。
03 湖南: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月缴费基准值的60%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
http://ybj.changsha.gov.cn/xxgk/xxgkml/xzsf_1/sjgfxwj/202607/t20260727_12511169.html
一、健全参保缴费机制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同参同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每月参保缴费基数为月缴费基准值的60%,每月参保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即1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只需按规定缴纳大病保险费。
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标准执行。
(二)生育津贴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须正常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各项医保费。其中,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早产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原则上在生育后1年内申请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月缴费基准值的60%,发放天数参照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执行,发放金额为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发放天数。
(三)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04 山西长治:每个孕期产前检查费用最高可报销2500元
近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费率为0.5%。每个孕期产前检查费用最高可报销2500元。

政策原文:
https://ybj.shanxi.gov.cn/xxfb/xxgkml/202605/t20260527_10134739.html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产前检查方面,参保人员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支付限额为2500元。各孕周支付限额标准为:妊娠12周末以内1000元、妊娠28周末以内1775元、妊娠至分娩前2500元。产前检查服务包外及超出限额标准的检查费用,可通过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
住院生育医疗费方面,参保人员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产褥期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设起付标准,不区分甲乙类,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其生育医疗费结算。
生育津贴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且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一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逐月发放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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