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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多地医保新政落地,覆盖范围再扩容

9月1日起,多地医保新政落地,覆盖范围再扩容

2026-08-19 10:08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近期,多地医保新政集中落地,政策聚焦于个人账户使用、灵活就业群体保障、异地就医备案等多方面内容,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保覆盖范围,在服务范围、保障水平等多方面进一步提升。

01四川泸州:全面畅通线上、线下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8月12日,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对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做出了新的规定,异地就医住院、备案等流程也进一步完善。自2026年9月1日起该政策正式实施。

社保缴纳
政策原文:
https://ybj.luzhou.gov.cn/gzdt/tzgg/content_1153665

(一)泸州市参保群众在泸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我市原免备案的四川省内、重庆市、贵州省以及云南省省本级、昆明市、昭通市、楚雄州、大理市、丽江市)住院就医,均需在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方可享受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联网结算服务。未按规定备案的,无法直接联网结算医疗费用,需本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回参保地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手工审核报销。

(二)参保群众完成异地就医备案,是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捷报销的重要前提,可避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返程手工报销的繁琐流程。我市已全面畅通线上、线下备案渠道,执行全省统一备案标准、备案材料、服务流程。参保群众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办理方式:线上可通过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理,申请提交后即时生效;线下可携带对应备案材料,前往市、县(区)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以及四川省内各级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02 上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7月6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提高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现金负担。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社保服务
政策原文:
https://ybj.sh.gov.cn/qtwj/20260710/b7dea024605e46a48d86f3ca31053b83.html

一、政策要点

(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不足部分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三)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二、什么是个人账户当年账户资金?什么是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此次扩大支付范围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有什么用途?

职工医保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每年7月1日医保年度起始时,计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即当年账户资金;若当年账户资金在医保年度内没有用完,次年6月30日清算结转,这就形成了历年结余资金。

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参保职工本人,或者作为家庭共济资金用于家庭共济成员支付门急诊、住院(含急诊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等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和器械耗材,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如“沪惠保”,还可以为家庭共济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缴费。

三、此次扩大支付范围后,就医时产生的分类自负费用怎么支付?

本人(含家庭共济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分类自负费用,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若本人历年账户结余不足,差额部分可使用绑定的家庭共济资金支付,无须全部自掏现金。

四、什么是分类自负费用?什么是个人自负费用?

分类自负是指医保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部分费用。个人自负费用是指医保报销范围内,除分类自负外,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

五、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在就医时发生的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含家庭共济资金)进行抵充的支付顺序为:先抵充个人自负部分,包括门急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以及门诊共付段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的费用;抵充后如历年账户仍有结余的,再抵充分类自负费用。如果历年账户不足,则由现金支付。

六、上海居民医保可以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分类自负费用吗?

居民医保无个人账户,也就没有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但可以通过组建家庭共济网,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03 湖南: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7月20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社保缴纳
政策原文:
http://ybj.changsha.gov.cn/xxgk/xxgkml/xzsf_1/sjgfxwj/202607/t20260727_12511169.html

一、健全参保缴费机制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同参同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每月参保缴费基数为月缴费基准值的60%,每月参保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即1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只需按规定缴纳大病保险费。

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1.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标准执行。

2.生育津贴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须正常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各项医保费。其中,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早产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原则上在生育后1年内申请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月缴费基准值的60%,发放天数参照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执行,发放金额为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发放天数。

三、完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从办结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3年,本通知执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2年内(2028年)逐步达到15年。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需按照办理时当前缴费基准值的60%为月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为月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费用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划拨个人账户规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参加过职工医保(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符合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条件的人员,退休以后划拨个人账户遵循以下规定。

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划拨个人账户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后,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生效之月起按照75元/月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划拨个人账户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自愿申请按照当前缴费基准值的差额(缴费基准值的100%与缴费基准值的60%之间的差额)为月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为月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划拨个人账户的差额年限费用。按规定补缴差额年限费用和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后,从补缴费用次月起按照75元/月标准划拨个人账户;未一次性补足费用的,退休后不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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