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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岗被辞退,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3-09-01 10:07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受多种因素影响,许多公司面临优化工作岗位、调整组织架构等难题,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愈发增多,如何合理合法调岗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案情回顾

 

严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配送司机岗位工作。2021年5月24日,公司部门领导告知严某,公司目前只有配送员的岗位,如果接受,公司以后会优先安排严某从事司机工作。严某表示不接受。

 

2021年5月25日,公司向严某发出通知:

 

1、根据集团组织架构及公司编制调整,物流部现有物流配送车辆6辆,现有司机6名(不含严某),现有配送量及车辆无法满足严某重新回归配送司机岗位的需求;


2、公司根据现状,决定将严某调整至配送员岗位,履行配送员相关岗位职责,薪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3、物流部配送司机岗位空缺时,将会优先考虑严某。

 

严某依然表示不予接受。其后,公司多次安排严某从事随车配送工作,严某均予拒绝。2021年9月7日,公司以严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严某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企业管理

 

法院判决

 

公司基于业务经营需要将严某由司机岗调整至配送岗,该调岗符合原告的工作技能,未超出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未造成原告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的明显改变,且公司承诺薪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该调岗合法合理。严某在调岗后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严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元宝评说

 

用人单位调动岗位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口头也是可以的,但需履行超过1个月才视为已确定。

 

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调岗的前提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进行最稳妥。

 

本案中,法院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合理?

 

调岗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后如有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此外,除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外,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调岗情形。

 

岗位外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备注:无需协商一致,更无需先进行培训。

 

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备注:解除权在劳动者,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也无解除权。

 

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备注: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备注:单从该规定上来看,要判断单位有单方调整的自主权,难言依据充分。

 

人力资源服务

 

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备注:《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辞职权,实际作了无限授权,所以对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段时间脱密期的规定,并无约束力。

 

哺乳期、孕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职业禁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备注:职业禁忌、职业病的情形下,单位必须作调整。

 

尘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首先应与劳动者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无法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依法合理进行,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关爱员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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